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院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要求,结合《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院聘请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对学院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协助审查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院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为学院的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提供帮助;
(四)以非诉讼仲裁方式协调学院劳资纠纷;
(五)为学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院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
(七)及时通报学院办学活动有关新颁法律和行政法规;
(八)其他与学院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就学院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申请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学院的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三)就学院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四)帮助学院起草或审阅重大合同;
(五)调处学院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六)就学院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七)及时提供与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
(八)根据学院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九)代理学院参与诉讼、仲裁活动,为学院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时优先办理、优惠收费(另行协商委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对学院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校秘密。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