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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15年8月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发布日期:2015-09-15    浏览次数: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核准《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陕教政〔201522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请示》(西铁院字〔2015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附件: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陕西省教育厅

2015 826

 

 

 

 

附件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56年,前身主体是西安铁路运输学校和西安铁路运输职工大学。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从铁道部划归西安市人民政府。

为保证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院使命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西铁院”(英文名称为Xi’an Railway Vocat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西安市自强西路133号。现有自强校区、龙首校区、临潼校区和港务校区。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xatzy.cn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主要模式的高等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积极拓展合作办学。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院基于长期的轨道交通行业办学积淀,形成了 “办学不脱轨,育人不离道”的办学理念和“尚德、守则、强能、笃行”的校训。

第七条  学院以轨道交通领域专业为重点,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的办学指导思想,立足西北,面向全国,以“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为建设目标,培养行业一线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办学规模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九条 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西安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岗位聘任和奖惩管理;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编制内自主确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七)根据学院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学员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通过技能鉴定获得技能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相关组织,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本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全员聘任机制,对全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其他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育教学等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处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和损害学院名誉、利益的教职工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组织机构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师、辅导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战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监督机制。中国共产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

(二)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规设置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教学、科研、学术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授权,审议或决定下列事项: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3.专业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负责对下列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进行评定: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咨询: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合作办学和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讨、审议教学系(院、部)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规划、方案;

(二)研讨、审议专业设置及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

(三)研讨、审议课程建设、实验实训设施建设、教材建设等重大项目;

(四)研讨、审议师资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五)研讨、审议教学方面有关政策、制度的制定;

(六)审议向上级推荐、申报的有关教学方面的奖励项目;

(七)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常设机构为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政部门,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六章  教学机构

第四十九条 教学系(院、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条 教学系(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系(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教学系(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系(院、部)总支部委员会负责本系(院、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系(院、部)主任是教学系(院、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学系(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教学系(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教学系(院、部)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章  财务、资产、档案、后勤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款。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学院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机制,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政府、企业、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教学和研究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院综合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院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院设立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标识: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内圆上方为学院校标,校标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著名书法家钟明善题写的校名,下方是大写的学院英文名称。如图: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白底、下衬浅蓝色条长方形旗帜,副旗为深蓝底色、下衬浅蓝色条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院校标、校名。如图: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是《西铁院之歌》。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 9 28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组织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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