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做好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一)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二)学院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稳定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信访工作要坚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四)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以确保信访工作信息畅通,为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服务。
二、信访人条例
(一)信访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1、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2、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3、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4、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四)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
(六)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受理条例
(一)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二)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三)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四、信访办理条例
(一)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二)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三)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五)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尽快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六)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七)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条例
(一)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三)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