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暂没有对档案保护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融入到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之中。我国当前施行的档案法律规章有19个,其中直接涉及档案保护工作的有《档案馆工作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与《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
作为国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档案法》对档案保护提出要求,表明档案保护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此确立了档案保护的地位。此外,档案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当系统,有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等,形成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良好法制环境。
2、纸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献形态的纸质文物是文物的一个组成部分,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均对其有效。早在1930年,我国就出现了第一部由中央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法规和由国家设立的文物保护与管理的专门机构。解放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文物,特别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首次将馆藏文物保护列为单独章节(第四章)。随后,文化部还专门针对馆藏文物发布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目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标准构成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3、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古籍保护直接相关的法规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仅有三部,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文社图发[2007]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12号),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是近年来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的唯一法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而略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档案保护工作的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5条第一款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在《档案法》的指引下,档案保护标准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逐渐形成了标准体系,为档案保护工作提供了行为规范。与文物保护不同,档案保护不仅涉及对藏品的保护,还涉及对档案制成材料质量的控制,使其具有较好的耐久性以长期保存与利用。在档案保护标准制定中,还考虑到用于保护档案的设备、产品等对档案安全的影响。由此,档案保护的标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指导档案用品生产厂家和相关测试机构的标准,称为产品、测试类标准;另一类是档案保护工作自身应达到的指标,称为档案保护工作类标准。目前,与档案保护相关的标准主要为行业标准,涉及纸质档案的产品及测试类标准有十项,工作依据类标准有两项。
档案保护的标准不仅凸显了对档案管理过程的全覆盖,也折射出以预防为主的保护思想。由表可见,有一项工作标准纯粹为抢救性保护标准,有一项同时覆盖防与治,其他标准全为预防性保护标准。这些预防性保护标准涉及保管档案的库房、放置档案的密集架、灭火的设备、驱虫防霉药品和档案载体的纸张与字迹测试等,充分体现了档案保护“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预防性保护的规范要求,使档案处在良好的储存环境中,避免了由于各种内外因素造成的危害。
2、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将保护标准建设的相关工作纳入其中,这对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了让文物保护有章可循,避免在保护过程中出现技术失误酿成的“保护性破坏”,我们列出了与馆藏纸质文物保护直接有关的标准。此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其中涉及了古籍珍善本。
由表可见,馆藏文物保护的标准基本涵盖了安全管理、预防性保护以及文献修复过程的控制,初步形成了馆藏纸质文物保护的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凸显了预防为主的保护管理思想,如发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以营造有利于文献保存的环境。后者的目的是“完善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检测制度,评价和了解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质量和现状、研究环境因素对文物的损毁机理、探索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对策、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的管理水平”。该标准可视为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质量检测的技术指南,不仅包括库房与展厅的环境质量检测,还包括藏品周围的微环境监测,如对各种材质的文物展柜、文物储藏柜的空间环境质量检测。为准确检测藏品的环境质量,规定了被检测的项目及范围、布点采样、安全因素等技术要求。以上两项标准,从营造利于保存的环境和对已有环境的检测两个方面,保证了馆藏文物的环境安全。考虑到光对文物损害的普遍性,《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特别规定了藏品在收藏与展出过程中的光源选择、照明数量指标,使馆藏文物管理过程的主要环节避免受到光的危害。
3、古籍保护工作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古籍保护共有五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一项,即《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GB/T21712-2008);行业标准四项,即《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这五项标准是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为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第一期工程任务(2006—2015年)而主持制订的。然而,这些标准未覆盖古籍保护的所有相关环节,更谈不上是标准体系。除《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是直接从预防性保护着眼外,其他几项标准都与普查、修复相关。
1、档案的保护策略
档案保护的工作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防”是指预先采取各种防御措施,抵御外界有害因素对档案的危害,以达到保障档案安全延长档案保存寿命的目的。“治”的实质是对已经损坏的档案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防和治是档案保护的两个方面,只有做好“防”的工作,才能减少档案损坏后“治”的任务。但如果只是“治”而忽视“防”,大量的档案就可能处于不良的环境中,需耗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处置过早损坏的档案。如果仅仅重视“防”而忽视已损坏的档案的救治工作,档案的损坏程度就会加剧,直到无法救治。由此可见,档案界对保护的理解与文物界一致,其保护手段不仅覆盖档案管理全过程,而且一直以主动保护为主。
2、馆藏文物的保护策略
从1995年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十六字方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写进总则,再到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重申,再次明确了文物保护在整个文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即文物保护应构成文物工作的安全防护体系,贯穿到文物工作的整个过程,包括接受过程、保存过程、利用过程和陈列过程。
文物工作者对文物保护的认知是:“文物保护包括对价值的认知、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经营管理,涵盖了调查、研究、评估、认定、记录、展示和传承,对文物本体的保存、维护和修复,以及对相关环境的控制与治理。”通过已建立的一系列文物保护的行业标准、已开展文物保护的试点工作和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可发现文物界对“保护”的理解与Preservation的描述基本一致,属于全程保护。如今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建立了科学保护的长效机制,强调主动性保护,通过加强文物的日常保养,监测文物的保护状况,改善文物的保存环境,降低被动性保护的发生率。不仅将文物的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进行了有机结合,而且进入到以主动性保护为主的阶段。
3、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中指出,古籍保护的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从字面上看,与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指出:本条例所称的古籍保护,包括古籍的普查、登记、保管、修复、利用、人才培养及相关研究等工作。这里对保护工作的理解显然与上文4.2节是有较大差异的,其聚焦点不明确。尽管人才培养及相关研究工作与古籍保护相关,但它并非直接以古籍保护为对象而只是其相关措施,这类措施太多了,难以一一列举。尽管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反映出决策者对古籍保护的认知程度。文献也是一例:“原生性保护客观上会限制古籍的利用,使古籍的文献价值发挥不出来。严格地说,古籍再生性保护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原生性保护,这是由图书所具有的传播知识、传承文化的特性所决定的……影印古籍是传承中华文明,弘扬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值得大力推广———影印是保存和抢救古籍的最佳选择,影印能为文史学者准确快速地提供原始史料,书籍只有印出来,学者才好利用。”
来源:《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年07期《我国古籍、纸质文物与档案保护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