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九条规定,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视频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