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2022)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印章的管理,实现学院印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治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印章包括院级各类印章、院领导名章及院内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党总支、直属机关党支部、各处室、各系部]印章。

第二章 院内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院级印章包括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共产党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

    第四条 户口专用章由西安市公安局刻发。

    第五条 院领导名章和院长签名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六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规格、图样、内容,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

    第七条 为保证印章的权威性和安全性,学院原则上不刻制科级单位印章。确因经常性发生对外业务需要刻制公章的科室,先由该科室所在二级单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由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业务专用章,由学院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刻制并预留印鉴备案。各类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审核刻制。

    第九条 各类院级委员会、领导小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呈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刻制。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公章。

 第三章 院内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及钢印、院领导签名章、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院领导的指示代行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学院纪委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院内各二级单位的党政印章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有对外业务科室的印章由该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院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印章由所属办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印章损毁、丢失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院内印章的使用

    第十八条 院级党政印章与院领导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机要室。未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使用时,必须妥善保管。

    各二级单位因业务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单独存放使用院领导名章,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院领导批准同意,并在学院办公室预留领导名章印鉴,方可正常使用。此类印章视同学院公章,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学院印章、钢印、院领导名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类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院印章的,应经二级单位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院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院领导名章的,应经院领导签名同意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盖章。

    第二十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院印章及院领导名章的(如毕业证、学历证、学生证、车辆年审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要凭写有经办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名的印章使用申请,到学院办公室备案后盖章。

    第二十一条 以学院党政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必须经院领导签发,加盖学院党政印章。

    第二十二条 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使用学院各级各类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因审批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使用学院印章,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学院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学院办公室留存印模、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印章前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印章应加锁存放,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六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第二十七条 规范用印。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文件精神,进行印章管理工作清查,在用印章未按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作废印章应及时上交学院办公室。

    各二级单位工作事务用章管理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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